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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分割的遗产可作按份共有处理

继承2012-05-04|人阅读

不易分割的遗产可作按份共有处理

----某八兄弟姐妹房产继承纠纷案评析

[案情简介]

原告法印七被告(大哥法义、三弟法亮,四弟法信、五弟法禄、大姐法清、二姐法勤、三妹法英)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分别于1983年、1994年去世。父母去世后,留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剪子巷184号的遗产房屋共7间。

2011118,原告听说继承权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如今已经过了17年。于是原告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父母上述遗产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并进行分割。

[审理情况]

原告诉讼请求为:依法继承位于东城区南剪子巷4143号房屋的八分之一,并进行分割。

庭审中,因各方都没有需要多分或少分的情形,同意按照各得八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但是,对于如何分割房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房产价值数额。法官遂要求原告在七天内向法院递交评估申请书。七天过去了,原告因经济困难,无法预交评估费,放弃了申请评估。

最终,原、被告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暂不分割、变现遗产房屋,而由8人按份共有的民事调解书。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由于原告的经济能力所限,未能申请房屋价值评估,而各继承人又达不成房屋价值的共识。故法院作出该房产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一种处理方法。各继承人,均可以持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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