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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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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2014-04-27|人阅读

----丁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简析

[案情]

2010年318日,丁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人事总监职务。2013115日,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全体员工放假至2012228日。201331日后,丁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回公司上班,但公司也一直未对丁某作出任何联系和处理,也未向丁某发放2月份以后的工资。

2013年41日,丁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事项之一为:裁决公司向丁某支付20133月份的工资:8000元。

[仲裁情况]

在仲裁庭审中,丁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卡交易记录。

某商务公司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快递凭证、工资发放记录等。

2013年62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丁某未向公司提供实质劳动为由,驳回了支持丁某的仲裁请求。丁某随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一审中,法院认为,丁某自201331日起虽未上班,但公司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向丁某支付相应的生活费980元。公司虽然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系在丁某提出仲裁请求后作出的,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结语]

如员工不辞而别,即没有提交辞职报告、也不来上班,企业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并向员工告知(通过培训记录、文件签收等方式)。如员工不辞而别,此时,企业可根据考勤制度,对员工作出旷工处理,旷工达到规定条件的,公司即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样,企业才能免于白白支付员工所谓“生活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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