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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静律师
周静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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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1、马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继承2020-07-06|人阅读

摘要:老伴去世后,子女不合,如何继承分割房屋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1、马某2等

被继承人于2017年去世,去世时留有一套房产,该房产系被继承人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马某1、长女马某2、次女马某3、三女马某4、次子马某5。因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成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马某1辩称,同意涉诉房屋归李某所有,要求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300000元。

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均辩称,同意涉诉房屋归李某所有,不需要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其应继承的份额都给李某。

代理人就涉案房屋价格申请法院评估,经评估,房屋价格为2200000元。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对所遗留财产均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应当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割,未订立遗嘱或未对遗产进行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在具体分割被继承人财产时,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行析产,再确定被继承人个人遗产范围。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名下的房屋系被继承人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后,应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故上述房产的二分之一应作为遗产予以平均分割给继承人李某、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经评估,上述房屋的价值为2200000元,李某应继承涉诉房屋的十二分之七,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应继承的份额为涉诉房屋的十二分之一,各方均同意上述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本院照准;李某应支付房屋评估价值的十二分之一作为补偿款给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但因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当庭明确表示不向李某主张房屋分割款,本院准许;马某1主张房屋分割款本院予以支持,金额应为2200000元的十二分之一,其要求李某支付3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由原告李某继承所有;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李某给付被告马某1房款2200000元的十二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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