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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生产设备质量不合格鉴定后退款退货

公司法2023-03-06|人阅读

购买生产设备质量不合格鉴定后退款退货

【基本案情】

2020年2 月,原被告签订《尼龙管生产线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生产线,塑料破碎机各一台,总价款为14万元并对设备配置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设备,原告支付货款144500元,设备交付后双方就设备调试进行沟通,使用过程中频繁出问题,被告公司派相关人来进行调试,始终达不到生产质量标准。

【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尼龙管生产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交付原告的尼龙管生产线,塑料破碎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双方的微信显示,设备一直在调试中,被告亦为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设备调试合格。在鉴定的过程中,被告也未按鉴定机构的要求进行开机实验,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所供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承揽方,被告公司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设备,并负有调试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设备交付后,经多次调试未能合格,双方对于设备质量存有争议。虽然被告公司认为调试未能成功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料及供水,但就该主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也未能证明其就上述问题在合理期间内以合理的方式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于被告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案涉设备因未能调试成功,导致原告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结合设备供货时间距今已经两年之久,设备未能正常使用,且原告公司已经另行购买设备替代,可以视为原告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涉承揽合同应予解除。对于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上诉人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的认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20年2月签订的《尼龙管生产线加工承揽合同》。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司货款 144500元三、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公司原材料损失1万元。

四、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鉴定费 5万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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