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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希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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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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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诉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0-03-24|人阅读

民事调解书

原告:龙**,男,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大道74号1栋2号,身份证号码:36250119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支**,男,汉族,1989年9月**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村***组73号,身份证号码:3625021989*****。原告龙**与被告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原告龙**与被告支**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龙**没收被告支**缴纳的租房押金25000元;

二、被告支**于2019年6月17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龙**租金36000元;

三、被告支**必须在2019年6月22日内腾清位于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南延伸段******全部物品,并交还该店钥匙;

四、如被告支**未按上述第三项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支*须向原告龙**支付店面占有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月租金24000元计算至实际腾清租赁物为止);

五、被告支**腾清位于抚州市临川区****物品之前的水电费由被告支**承担;

六、原告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戴**

现原告龙**已拿到调解书中载明的租金,被告支**已搬离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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