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控诉曾某某等通过非法途径多次购买大量客户信息,冒充“减肥产品”的售后助理和专业减肥指导老师等身份,以拨打电话、发短信的形式按照固定话术诱骗客户以高价购买无国药准字、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减肥产品”,共计骗取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电信网络诈骗。
经辩护人努力,曾某某诈骗案在一审中先顺利取保候审,后又经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判实销)。
后检察院抗诉认为应认定“电信网络诈骗”,辩护人从定性上分析其为普通诈骗而非电信网络诈骗,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多数情况下二审法院会支持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