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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华南律师
俞华南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王某某涉敲诈勒索罪成功取保并撤销案件

刑事辩护2019-08-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安某某自2010年7月以来,纠集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等人,拉拢民警金某某作为团伙保护伞,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欺压民众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涉黑恶势力。其中,2012年9月,安某某与马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安某某纠集杨某某、韩某某等多人,马某某纠集曹某某、刘某某等多人,双方分别持棍棒、砍刀赶至约定的绍兴市某地进行斗殴。斗殴中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其中,安某某被砍伤脸部,伤势程度已达轻伤,但双方均未报警。后被告人金某某从安某某处得知上述聚众斗殴的事实,便与安某某商定隐瞒聚众斗殴事实,并伪造成当天安某某是送钱给马某某,到达现场后被马某某等人用刀砍伤的单方寻衅滋事事实,并找来一名目击证人作伪证。后法院以被告人金某某制作的虚假证据为主要依据,认定马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安某某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当时均未受到追诉。后事发,金某某、安某某等人被追诉。

辩护思路:

公安机关指控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主要抓住两点:1、在安某某与马某某打架之前,王某某曾陪同安某某向马某某的舅舅马某要债,在要债的过程中王某某打了马某一巴掌,这件事也是后面安某某与马某某打架事件的起因;2、安某某与马某某打架那次,安某某曾叫过王某某,但王某某事后才到。

对此,辩护人多次向承办人反映且反复沟通,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指控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据的事实主要是王某某自己的供述“王某某陪同安某某向马某要债并打了马某一巴掌”这一点,但一来王某某在这件事中只是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二来所要债务在王某某认知中是工程欠款属合法债务且最后也没要到钱只能算是未遂,再者王某某虽打了马某但未造成伤情,最后即使王某某构成犯罪,其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2、安某某与王某某打架事件定性是聚众斗殴,但公安机关并未以聚众斗殴罪将王某某追诉,且王某某事后到场只是鉴于多年老乡情谊去慰问,而非去帮场,打架事件与其无关,更不能因前次偶然参与将王某某归于安某某黑恶势力团伙。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并最终撤销案件。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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