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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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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北京某数据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仲裁获支持

仲裁2020-04-22|人阅读

【案例回放】

李女士于2015年5月4日入职于北京某数据公司,任设计师一岗,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税前月工资10347元。在2017年4月之后未再发放工资。

李女士于2017年10月29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三条承诺公司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向李女士支付2017年5月工资人民币税前10347元,2017年6月工资人民币税前10347元,2017年7月工资人民币税前10347元,2017年8月工资人民币税前10347元,2017年9月工资人民币税前10347元,2017年10月工资人民币税前10347元,2017年11月工资人民币税前6068.97元。报销款人民币124元。

离职后,李女士多次催促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公司未予理会且公司已办理更名。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分析并详细询问了李女士的工作情况,于是建议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共计68150.97元;支付报销款124元。

【闫律说案】

闫律认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真实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公司应履行相关义务,李女士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报销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西城仲裁委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2018年3月22日裁决该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14日工资及报销款等,最大程度的保证了李女士的利益。

至此,委托代理事项终止。我团队圆满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当事人对我团队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闫律提醒】

疫情当下,闫律接触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咨询,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不少。有的确实是公司经营困难,作为劳动者来说,可以理解;有的是恶意而为,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要冷静,采取正当的方式维权。如与公司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会出面调解,在压力下单位可能会支付,尤其在拖欠工资数额不高时,用这种办法很有效;如单位拒不支付或诉求较复杂(如涉及补偿金、赔偿金、调岗、竞业限制、社保、工龄补偿及违约金等),监察大队也无法解决的,闫律建议劳动者及时带着劳动合同、公司工商信息及身份信息等材料提起劳动仲裁,如果有未休年假、加班费等可以一并主张。

闫猛律师,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团队负责人,劳动争议首席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合同纠纷、公司及私人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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