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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猛律师
闫猛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案例|劳动者是否属于旷工、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劳动工伤2020-05-19|人阅读

本案是闫律亲手经办的关于“劳动者是否属于旷工、是否属于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典型案例—被申请人刘先生与申请人北京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回放】

申请人北京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刘先生于2009年12月7日入职北京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务为客户经理,双方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是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刘先生在2019年2月26日、27日,2019年3月5日及4日下午考勤均显示出勤,但其实际并未出现在办公区域,属于旷工,系严重违纪行为。

2019年3月28日同方威视公司向刘伯元送达了书面解除通知书,以共严重速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刘先生存在多次旷工,系严重违纪行为故其解除行为合法。并提交了证据,其主张无需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需与刘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先生来所里时非常着急,我团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梳理证据、制定策略。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刘先生是否存在违纪行为。

【闫律说案

一、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本案中,公司应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刘先生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二、刘先生是否存在旷工行为

公司主张刘伯元的工作地点仅在XX座XX层,所以不应该在其他公司经营地址打卡,所以属于旷工。

闫律认为,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允许员工在不同地址打卡。而根据考勤记录,刘先生在2019年1月起即在不同工作地址打卡,刘先生在公司主张的旷工期间均存在打卡记录,但打卡地点不同,而公司并未就刘先生在2019年2月之前的考勤打卡地点提出异议。而刘先生于2018年6月被公司停职,并无具体工作内容。因此,刘先生在不同地点打卡合理,不存在旷工行为。

三、该案监控是否应被采信?

闫律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提出,该监控不应被采信,理由如下:

1、该监控不完整,难以反映事实全貌。该监控并非连续摄录,即便公司解释系因为移动侦测所致,但实难确认视频之完整性;

2、该监控摄录位置不能反映出刘伯元进入其工位的全貌。

诚如上述,刘先生不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刘先生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最终,该案经过仲裁、诉讼,海淀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

至此,委托代理事项终止。我团队圆满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当事人对我团队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闫律提醒】

旷工意味着缺勤,缺勤意味着劳动者应到却未到岗工作。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不少见。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作出规定,也未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开除,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即主张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闫律想要提醒以下三点:

一是应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二是对公司来说,建议在入职时把规章制度告知员工,并让员工签字。

三是注意举证责任,且考勤记录并非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旷工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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