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我方当事人)
被告:吴某某
被告:林伟某
被告:林锡某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林伟某是叔嫂关系,因投资经营需要,共同向陈某某借款7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1年,并用《宅基地使用证》抵押给陈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某与林伟某均未还款。林锡某与吴某某是夫妻关系。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接到当事人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大量查找法律法规,建议当事人搜集整理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鉴于原告的证据较为充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