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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
四川-成都
高级合伙人律师

疫情期间遇“仙人跳”身陷囫囵,郫都区律师成功取保

刑事辩护2020-08-27|人阅读

疫情期间遭遇“仙人跳”身陷囫囵,郫都区律师为抢劫罪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

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张**和两个朋友想一起去买春,从种种迹象感觉可能了传说中的“仙人跳”圈套,为了自保才作出了抢夺报案人手机的行为,把报案人捆起来也是为了防止她喊同伙。而且事后也对报案人进行了退还手机和额外经济赔偿,报案人也谅解了三人并答应销案,后来因为报案人声称销不了案,他们三人才想自行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然后就在派出所被拘捕了......

成都市公安局**分局在2020年*月*日将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张*刑事拘留,羁押在四川省***看守所。张*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立即委托了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 。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很多人不清楚,往往因为不懂法律常识错过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涉嫌抢劫罪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据理力争,通过向侦查机关和批准逮捕机关积极反映真实案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吴国强律师在会见完*后,随即到经办派出所与经办民警沟通,仔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了法律意见,时间紧迫,一天也不能耽误。吴国强律师立即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黄金时间向批准逮捕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以及以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母亲王*的委托指派吴国强律师担任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张**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向本律师陈述的事实经过:........他和两个朋友想一起去买春,从种种迹象感觉可能了传说中的“仙人跳”圈套,为了自保才作出了抢夺报案人手机的行为,把报案人捆起来也是为了防止她喊同伙。而且事后也对报案人进行了退还手机和额外经济赔偿,报案人也谅解了三人并答应销案,后来因为报案人声称销不了案,他们三人才想自行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然后就在派出所被拘捕了........

二、依据以上**向本律师陈述的事实经过,本律师认为,**的行为虽然有违法之处,但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从案件的起因上,是由报案人在从事非法招嫖行为引起的。

2、从犯罪的主观动机上,**在整个事情过程中没有抢劫的主观动机:第一,**参与抢夺报案人手机和捆人的行为主观动机仅仅是防止被报案人的同伙用“仙人跳”的方式敲诈或殴打;第二,当时已经是深夜**等人要是有抢劫报案人的主观动机,也应当是直接在僻静处报案人人进行控制,使其不敢、不能反抗,直接抢走报案人身上所有值钱的财。而不是服务人员聚集多的地方进行抢劫,且仅仅要求报案人拿出手机,对其他的财比如钱包、首饰等更加值钱的财务都没有索取。

3、从犯罪的手段上,第一、报案人夺走手机和被捆绑的行为。本律师认为,此行为仅仅是本案三个犯罪嫌疑人为了使报案人及其同伙停止其“仙人跳”的敲诈行为而采取的自保行为本案三个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没有抢劫的主观动机。

4、从犯罪手段实施的程度上,本案三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有抢夺手机和捆绑报案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对报案人进行暴力控制的动机,仅仅是想报案人不能和同伙联系,是自保手段。本律师认为,此轻微的行为不能认为就是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

5、犯罪的目的性、结果性上,本案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目的是使报案人知道自己惹错了人不要把三人当成“仙人跳”行为的敲诈对象,而不具有抢劫罪的当场性。

三、**从未有过抢劫的事实。张**等人在本案中的捆绑报案人行为行为如果确有违法之处,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也是治安处罚的范围

四、本次事件张**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应该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而且三人事后积极归还手机和作出了赔偿,防止损失扩大。

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一贯遵纪守法,因交友不慎和法制观念淡薄导致此次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之犯罪构成,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依据嫌疑人**向本律师陈述的事实经过本律师认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保护**的合法权益,恳请贵查清本案事实,依法认定**不构成抢劫罪并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敬请采纳!

意见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国强

吴国强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之后,司法机关认为**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月*日被本案侦查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当日即被释放。

律师点评: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办案机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吴国强律师的据理力争和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使当事人恢复了有限制的人身自由,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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