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被告于2018年上半年开始租用一间铺位经营水果店,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伙口头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入伙,原告支付了被告合伙费用两万元,合伙期间,原告有参与分红。期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停止合伙经营,被告遂与铺位业主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将清算结余款项按照股份比例支付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其投资款项,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收到原告的应诉资料后,委托了本人代理事宜。
二、律师答辩意见。
1、“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世上就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作为投资者,就要有投资亏损的心里准备,在原告入伙前,被告已经营了合伙项目一段时间,店铺内的设备、装修都是被告投资购置,原告支付被告投资款相当于合伙成本的投入,正是基于原告的合伙成本的投入,其才能取得合伙分红的权利。所以,无论原告的投资是赚的盆满钵满,还是亏的血本无归,甚至还要再往合伙项目中倒贴钱,都是正常的。因此,原告在双方散货后,要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款,明显于法无据,且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
2、本案中,原告在合伙期间取得的分红数额已经远超过投资款,并且,双方散伙后,被告对合伙期间的收支进行了清算,卖掉了店铺的设置,在扣除房租、水电费、押金等费用后,将剩余的钱支付给了原告,所以,原告的投资不但没有亏本,反正是盈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在情理上也说不通?民法讲究的是权利义务对等,没有可能享受权利的同时,不承担义务。
3、双方对于散伙清算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非原告所述未经其同意,对于这一事实,有原告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转租广告、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原告授权了他人收取了清算结余款项,以上事实都可以证实双方就散伙清算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交付被告的合伙款,应视为合伙投入成本,同时原告获得了经营项目部分的经营权益,二人已经开始经营合作,因此,二人退货结束经营项目后,只应对现有剩余财产和收益进行清算分配。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投资款即合伙款,缺少事实依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