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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洋律师
高洋律师
山东-青岛
专职律师

代理个人合伙纠纷案,帮助原告追回出资款

诉讼2020-05-26|人阅读

我方当事人原告杨XX与被告李X、第三人付XX达成口头个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合伙经营某通李沧X部快递点李X以租赁场地和业务代理资质作价XX万元出资,付XX货币出资XX万元杨XX货币出资XX万元。后李XX将快递点转让给他人,我方当事人多次请求其退还出资款未果,原告找到本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本案历程较为曲折和漫长,对方以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考虑节省诉讼时间,我方同意本案由市北区法院移送到李沧区法院;本案移送到李沧法院后,被告向法院申请了多人出庭作证,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程序,双方展开激烈的举证、质证。本案一审经过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等程序,最终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李XX支付我方当事人出资款XX元。后李XX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我方充分准备,经过开庭,最终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并向我方当事人杨XX返还了出资款。本案最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和结果。

附:二审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2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华,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付XX,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原审第三人付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3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梅

审判员 曲 波

审判员 何宜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刘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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