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彬律师
吴彬律师
河南-平顶山
主办律师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

离婚2019-06-28|人阅读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份,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相处仅两个多月,在2009年12月份举办婚礼后即在一起生活,2011年5月16日,生育儿子李某某,2014年5月26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为被告自小就娇生惯养,性格暴戾。2013年5月11日,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将原告的鼻梁骨打成骨折。2015年3月5日,被告到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卡住原告的脖子不放手,夺下原告的手机摔碎,原告拨打了110报警。吴彬律师在2015年3月8日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某要求离婚。

【判决结果】

经过本律师的积极努力,2015年5月19日,本案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以(2015)卫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

【律师代理】

2015年3月8日,本律师代理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离婚。本律师接受代理后,向当事人仔细询问了解情况,认真分析案情,发现原被告认识仅仅两个月就结婚,属于闪婚,并且被告性格暴戾,2013年5月11日,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将原告的鼻梁骨打成骨折。2015年3月5日,被告到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卡住原告的脖子不放手,夺下原告的手机摔碎,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为证。鉴于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家暴,并且已经构成家庭虐待,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判决离婚之规定,应当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鉴于以上情况,经过本代理律师与本案主办法官的积极沟通,最终本案主办法官接受了本律师主张的的调解离婚的代理意见,被告起初不愿意离婚,但是在本律师和主办法官耐心劝导和原告坚决离婚以及法律规定面前,知道离婚只是时间问题,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彻底妥协让步,愿意在取得抚养权的前提下离婚。法院最终以调解书的方式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至此,本案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在仅仅经过第一审两个多月审理后就离婚,实属不易,原告方圆满胜诉。以下为该离婚纠纷案件的代理词以飨读者。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吴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庭审情况和双方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和被告婚前相处时间很短,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并且性格不和,从而导致感情长期不和,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家暴甚至虐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被告仅仅认识两个多月,就举办婚礼后在一起生活,双方对彼此性格根本就不了解,特别是被告是李家唯一的男孩,父母和姐姐们事事都让着被告,为此被告从小就娇生惯养,逐渐养成了唯我独尊、情绪暴虐的品性,双方在闪婚后,依被告的性格,从不把性格软弱、逆来顺受的原告放在眼里,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交流,特别是被告对原告经常性家暴甚至虐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自2009年底结婚以来,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实施家暴,已经构成虐待,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2009年底双方闪婚以来,被告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暴,这种经常性的家暴已经构成虐待,原告因为不堪忍受家暴虐待,经常逃回娘家,被告每次总是表面认错,但屡犯不改。2013年5月11日,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将原告的鼻梁骨打成骨折,原告受伤后,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近半个月。2015年3月5日,被告对逃回娘家的原告进行殴打,卡住原告的脖子不放手,夺下原告价值2500元的手机摔碎,其目的是为了销毁双方关于家暴的聊天记录。这两起典型家暴事件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和虐待的有力证据,这两起家暴事件使原告对被告的人品和行为彻底失去信心,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破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很短,彼此没有感情基础,就匆匆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交流感情日益淡薄,尤其被告对原告实施经常性家暴和虐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对这场婚姻已不抱任何希望,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宜。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吴彬律师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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