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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律师
张亮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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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2018-07-26|人阅读

申请人:A有限公司,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B局,地址xx。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C[2017]8号)。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撤回行为不合法

1、被申请人撤回的理由:本案之中,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所依据的理由是xxx因而撤回。

2、申请人项目获得许可的时间线索:

申请人的项目通过环保审批始于2016年5月份,由D有限公司作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A有限公司xx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保条件。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审批的是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并且在审批意见之中明确:“本项目主要产品有xxx等工艺。同意A有限公司xx项目在长沙市天心区xx运营建设。”

至此,申请人已经完全获得行政许可,被允许运营此项目。

3、被申请人作出撤回决定的时间:20xx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x[2017]8号),撤回了被申请人于201x年x月xx日作出的《xx》(编号:xx[20xx]028号),并同时予以作废。

4、作出行政许可之时的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上在2012年11月30日就已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既然从2013年3月份就已经开始实施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项目,那么从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4月21日乃至于今天,申请人通过环境审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没有变化的,且作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方可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本案之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被申请人的撤回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应当被撤销。

二、被申请人撤回行为不合理

申请人于2015年购买xx房产用于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2016年申请项目审批获得许可,2017年被撤回行政许可,两年多的时间,申请人从准备场地到申请行政许可获得批准,花了整整一年半的时间,却因被申请人的撤回许可决定而损失惨重,行政机关的决定太过于频繁,刚许可半年就计划撤回,申请人对此项目所投入的人力、财力成本是巨大的,被申请人朝令夕改,将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故请xx市xx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xx[20xx]x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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