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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律师
张亮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民事起诉状-名誉权侵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8-07-26|人阅读

原告:aaa,男,汉族,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代理人电话:xxx(张)。

被告:x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x(办公室阙)。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立即删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000元、名誉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多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19xxxxx日,原告曾于xx发生信用贷款23000元,状态显示为结清是20151130日,直至今日,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仍存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际上,原告出生于19xxxx日,在发生信用贷款时年仅9岁,该笔信用贷款不可能是原告产生的。201xx月,原告曾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过联系,工作人员解释说是当时由于工作人员原因将与原告同名的其他人混淆所造成的,将及时进行删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之后便一直没有回信。原告更是多次主动找被告工作人员进行沟通,201xxx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进行沟通,但截止到今日为止,被告仍未无任何实质性行为,也一直未向原告进行说明。原告急于购房购车贷款,面对飞涨的房价,被逼无奈,只得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姓名权,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民事、商事活动,致使原告长达20年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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