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本律师在埇桥区法院兼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
此案因被告人因当地一家企业占用大杨组生产路、东西田间小路及影响排水,本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而采取故意推倒围墙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当地一家企业是否合法占地并使用也是重点审理之点,本案中宿州市埇桥区建设用地挂钩置换工作办公室向安徽某面粉有限公司(被害人)下发通知缴纳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社保基金工业用地、商服用地费用,本人认为,此证据可能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使用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本案中该土地未被征收,也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收,仅凭此证据可能无法达成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