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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龙律师
牛小龙律师
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潘某1与潘某2土地使用权任纠纷二审

小区物权2020-04-02|人阅读

本案潘某1提起的虽然是侵权之诉,但某与潘某2实质争议的则是案涉土地使用权属问题。潘某1主张其与潘某2宅基地的界点为其房屋墙西40厘米处,潘某1对此则予以否认,认为二人宅基地界点在潘某1房屋墙西26厘米处。从本案现有证据及现场查看情况来看,潘某1宅基地的东西界点不明,导致无法确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驳回潘某1的起诉。一审法院以潘某1与案涉土地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是本人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期间参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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