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初字第0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某、代理审判员李某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孟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
本案是本人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期间参与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