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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慧敏律师
冯慧敏律师
广东-阳江
主办律师

#成功案例#买家故意拖欠 仅有微信记录追回货款

合同纠纷2020-02-27|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佛山市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11 月在微信添加了一位客户,客户称需要定制一批不锈钢电磁炉外壳,价值约2.5万元,佛山市XX设备有限公司根据这个客户在微信发来的图片打板,并在规定日期前,通过物流方式,把该客户定制的不锈钢电磁炉外壳寄给客户,客户没有签收,签名的是另外一个人,该客户支付定金后就没支付尾款,佛山市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微信向该客户催缴,客户最初说给,之后直接删除微信,剩余应付尾款是1万多元。

二、案情分析

(一)案件难度:

第一,案件的被告如何确定,只有微信记录,不清楚客户身份信息;

第二,微信聊天记录大部分是语音聊天,甚至大部分是客家话,该如何向法院呈现证据。

第三、发货的快递单由于时间久远,已经丢失,如何证明发货。

(二)案件方案:

代理律师详细查阅了微信记录,发现微信记录有发货的快递单信息,快递单显示了签收人的姓名,代理律师通过企业工商信息关联搜索,发现这位买家是阳江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曾经是也担任过法定代表人,而签收快递的人则是公司现任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代理律师决定以公司作为被告,接着代理律师联系到当初发货的物流公司,物流公司留存有发货底单以及电子信息,物流公司出具了一份物流发货证明,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分类归纳证据,为查清案件的每个细节,该案连续开庭两次,因为代理律师认真组织证据清单,法院最终查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买家阳江XX科技有限公司须向卖家佛山市XX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买家上诉,二审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四、办案小结

虽然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所以,并非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才能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双方的微信交易、付款记录以及物流发货信息已充分证明买卖双方是真实存在交易记录的,只是难度在于如何确定被告和整理杂乱无章的微信聊天信息。故此,案件标的额虽小,但起诉、庭审、质证环节都相当复杂,需要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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