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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慧敏律师
冯慧敏律师
广东-阳江
主办律师

#成功案例#合同理解有分歧 一审不支持二审改判全部支持

合同纠纷2020-07-06|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XX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广东XX有限公司一个开发农庄和养老院项目提供可行性报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约定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节能评估报告,并协助广东XX有限公司办理立项备案证书。签订合同后,广东XX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亦在规定时间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节能评估报告,并为广东XX有限公司取得了一个项目备案证,但是,广东XX有限公司以该项目备案证并未涵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及的全部项目为由,拒绝支付余款10万元,故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广东XX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10万元和违约金,一审认为项目备案证没有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及的全部项目,酌情确定广东XX有限公司只需要再支付2万元,并且认为广东XX有限公司没有违约,不支持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诉请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二、案情分析

(一)案件难度

第一,合同清楚约定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需要协助提供项目备案证,广东XX有限公司取得的项目备案证的确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约定的项目不完全一致。

第二,案件争议焦点: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完全一致的项目项目备案证是否证明广东XX有限公司无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余款,也没有违约。

(二)案件方案

1、明确合同性质,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以受托方出具的研究报告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从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见,广东XX有限公司承认依时收到了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交付的研究报告,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延误交付。

2、明确合同义务,一审的判决明显加重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的合同义务,将“协助”理解成必须完成的工作,列为合同义务,实质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只是按时按要求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视为完成合同义务。

3、分清合同违约方,已取得的项目备案证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及的项目不完全一致,是因为广东XX有限公司没有取得项目需要的土地,没有通过当地发改部门的审核。

三、二审判决结果

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本律师查看合同约定后,认为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案件关键事实,提供了二审上诉方案。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东XX有限公司需要向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余款10万元及违约金。

四、办案小结

本次二审补充提交一个关键事实,就是向二审法院还原当初取得项目备案证的过程,在论述整个过程时,广东XX有限公司已承认向发改部门提交的资料都是经公司审核盖章后再由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协助递交的,填写资料的账号也属于广东XX有限公司,因当时广东XX有限公司只有租赁部分土地,没有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备案证登记的资料无法做到与可行性报告提及的项目完全一致。

另,广东XX有限公司认为取得的项目备案证有错位的随时可取消,但广东XX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取消,由此可见,阳江市XX咨询有限公司在协助办理项目备案证一事上没有任何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的上诉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对于合同条款有分歧的,需要深入理解合同背后涉及的一些案件细节,对处理合同纠纷更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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