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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余XX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

离婚2020-07-09|人阅读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青01民终1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汉族,19XXXXX生,身份证号632122XXXXXX,无业,现住青海省西宁市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健,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XX,男,汉族,19XXXXX生,身份证号632122XXXXXX,青海省XX公司XX供电公司XX区供电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XXXX。

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XX上诉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一时冲动才诉讼离婚,一审法院将新宁路17号XXXX房产判给余XX致使张XX无处可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请求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二、三、六项;2、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3、请求改判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位于西宁市城区XXXX室房屋一套归上诉人张XX所有;4请求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割余XX名下公积金至双方离婚判决实际生效之日止(10591.12元);5、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连生承担上诉人张XX实际欠缴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中的一半至双方离婚实际生效之日止。6、请求分割余XX养老保障中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质如下调解协议:

一、余XX与张XX自愿离婚。

二、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XX室房屋一【所有权人登记为余XX,房产证号宁房权证西(私)字3207XXXXX1号(1-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国用(209)G-0XXX7号】归张XX所有。

三、位于西宁市城北区XXXX室/屋一套【权利人为余XX,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17)西宁市动产权第0XXXX6号1归余XX所有,张XX于2018年1231日之前将该房交付给余XX。

四、XXX牌桥车一辆(车牌号青AXXXX)归张XX所有村该车所借外债10万元由张XX自行偿还。

五、余XX名下公积金、存款归余XX所有。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余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36元,减半收取3468元由张XX负担,余3468元退还张XX。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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