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系继父子关系。1991年12月,原告母亲杨某与原告之父吕某离婚,原告随吕某生活。1992年,杨某与被告阮秉文结婚,2017年3月24日,杨某过世,留有口头遗嘱及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已于2017年5月31日,由被告与房屋所在街道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要求继承该补偿款中的依法应继承份额。
本人撰写并向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委会发出《律师函》,明确要求该村委会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务,停止向阮某发放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周转费、奖金等一切相关费用,不得与阮某签订补充协议并交付拆迁安置房屋。
经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了委托人的潜在财产损失风险。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