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有限公司的财务委托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该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潘某挪用了该公司资金约800万。2017年8月,北京市某法院判决潘某犯挪用资金罪,但在认定犯罪数额时,遗漏了犯罪人直接挪用的现金30万余元,因此在判决返还数额时少于公司实际损失数额。因此,被害人委托律师申请再审。
后经审读全案资料,接受被害人委托,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立案,案件进入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