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海军律师
刘海军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农民工受到工伤,如何主张赔偿

劳动工伤2020-05-03|人阅读

【案情简介】

佟某某系某建工集团项目部工人,从事钢筋工工作,月工资6000元,2016年9月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佟某某2017年4月申请工伤认定,6月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为十级,8月鉴定停工留薪期10个月,后经过多次协商单位以才材料丢失为由拒绝赔偿。

佟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协商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佟某某各项费用11万余元。

【法律依据】

一、建筑农民工受工伤承担责任主体需要特别注意,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地区2014年5月,市高院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四、《会议纪要二》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农民工遭受工伤后,要求确认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进行工伤认定的,是否不再支持?

研讨意见:是否能够认定劳动关系,应根据用工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1、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同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时,承包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包人与该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如果承包人将工程层层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该承包人与非其所招用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3、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一种替代责任。4、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出现工伤时,上述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与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赔偿依据及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患病的劳动者
【案情简介】2017年7月1日,王某某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并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的工作岗位是
#劳动工伤
人看过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患病的劳动者
个人独资公司转让股份后,拖欠员工工资应由谁负担
【案情简介】张某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效益不佳,已拖欠了其五个月的工资计9万余元。一个月前,公司称:因疫情影响,全体员工一律放假30天放假期间工资照常
#劳动工伤
人看过
个人独资公司转让股份后,拖欠员工工资应由谁负担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未实际提供劳动的,可以拒付工资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8日,张某入职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一职,月工资为6000元,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2015年4月28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张某称
#劳动工伤
人看过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未实际提供劳动的,可以拒付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终止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李某某诉称于2015年6月31日进入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8月下旬公司通知其上班至10月就不用上班了,理由是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解散清算。由
#劳动工伤
人看过
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终止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以变更经营方式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自2008年5月起到被申请人某房产公司销售部工作,双方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08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约定张某的岗位
#劳动工伤
人看过
用人单位能否以变更经营方式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之十辞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属仲裁受理范围
【案情简介】陈某,男,1958年出生,06年7月被北京某公司任为临时工作人员,担任门卫工作负管原材料仓库,月工资3000元,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各类
#劳动工伤
人看过
用人单位之十辞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属仲裁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