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雷某某2016年11月1日入职某策划公司,职务人事总监,负责公司人事行政事务,双方签订有限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未1.6万余元。2018年10月29日雷某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某策划公司就其所持雷某某负责公司人事行政事务的主张提交的“其他员工劳动合同”尾页甲方公司落款处载有雷某某签字,雷某某认可该签字的真实性,从“其他员工劳动合同”尾页甲方公司落款处有雷某某签字可看出,雷某某在罗斯策划公司对人事管理工作具有管理权限,雷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某策划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遭到该公司拒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解决】
驳回雷某某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