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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洪文律师
连洪文律师
山东-烟台
主办律师

私自出卖夫妻共同房产的效力认定

婚姻家庭2018-08-22|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在烟台市芝罘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张先生将房产卖给了其弟弟。李女士得知消息后,将张先生的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的弟弟返还该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夫妻关系,这套房产作为家庭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共有,如果要进行处分,应当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未得到对方的许可就出售属于无权处分。张先生的弟弟明知张先生出卖房产的行为没有得到李女士的同意,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不能善意取得这套房产。所以张先生的弟弟应该返还房产。

律师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中张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张先生的弟弟也构不成善意取得。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丈夫或者妻子单独的决定不被法律认可呢?

我国法律有表见代理制度。夫妻间往往有表见代理的效果。一般交易的对方也很可能会认为财产的处分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基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说明了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中的一方是为夫妻双方做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另一方就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出卖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果一方伪造了对方的授权,或者以其他手段足以使他人相信他的财产处分行为代表的是他们夫妻双方的意见,那么这种处分会被法律认可。但是,因为处分房产获得的价款当然地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交易的对方明明知道丈夫或者妻子的行为是违背对方的意见,或者根本没有得到对方知晓和认可的,那么他就失去了“善意”的身份,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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