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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研博律师
李研博律师
陕西-西安
专职律师

房屋漏水,是否与物业公司存在必然关系

损害赔偿2019-03-12|人阅读

某小区17楼业主,由于收房后既未关闭屋内水阀,又未关闭房屋窗户。导致17楼业主的卫生间水龙头被冻裂,16楼业主室内屋顶发生漏水。16楼业主向17楼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本所律师作为物业公司一方代表参与本次诉讼,在诉讼中,本所律师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是公共区域的妥善管理。在冬天来临前,小区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显著位置提示业主,冬天出门需要关好门窗,注意防冻。而17楼业主置提示于不顾,既不关闭房屋总水阀,亦不关闭窗户,放任事故发生。每个业主之房屋,属于私生活领域,未经业主许可,物业公司不能进入。

本案最后判决结果为,由17楼业主承担16楼业主之损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结束后,17楼业主提起上诉,二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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