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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丁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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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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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行政诉讼2019-05-19|人阅读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x

申请事项: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xxxx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xx因涉嫌xxxxx一案,于2018年5月15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羁押。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证据进行查阅、会见xxxx后,认为犯罪嫌疑人xxxx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x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构成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若主观上并不知情,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均供述他们去偷光缆的事情没有告知xxx,在xxx来收光缆时亦没有告知xxx涉案光缆是偷来的,xxx亦没有目击或参与盗窃犯罪活动

据犯罪嫌疑人xxx本人陈述,2018年4月1日,xxxx等人在施工中发现一条没人要的光缆,询问xxx是否有人收光缆时,xxx经询问案外人后告知xxx等人有人收光缆,在xxx等人将光缆给到xxx后,xxx将光缆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xxx仅拿了其中500元作为销售光缆往返的车费。而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审讯中供述知道光缆是xxx等人偷来的,其真实的意思是到了公安机关之后才知道光缆是偷来的,这导致了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不准确,之后其本人以及其他所有被刑拘的人已作出更正,证明xxx卖光缆时并不知道是偷来的。

综合以上情况,本律师认为xxx及其他在案人员后期对xxx行为的陈述一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xxx并不知道涉案光缆系偷来的。既然xxx在接收及销售光缆的整个过程中,并不知道光缆属于盗窃物,那他当然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犯罪故意。

综上,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xxx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应继续被羁押。

二、对犯罪嫌疑人xxx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虽然本案还没有最终审结,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最终很可能会对xxx作出无罪的结论。另一方面,xxx无任何前科,无不良恶习,其在xxx有正当稳定工作,有固定住所,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同时,本案证据已固定,犯罪嫌疑人xxx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且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盗窃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没有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意图和风险。更不存在对报案公司实施打击报复的主观意图。

2018年6月12日,本律师已向xxxx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2018年6月20日,xxxxx经审查认为对xxx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建议xxx解除对xxx的羁押,但xxxx却拒绝执行xxxx检察院的建议,以致xxx继续被羁押。现案件已移送xxx检查院审查起诉,本律师特再次请贵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尽快解除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确需对xxx继续查证,请予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深圳市xxxx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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