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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匆匆离职,未办理变更登记,如何维权

公司法2019-06-19|人阅读

阳光明媚的下午,你悠闲的享受着下午茶,刷着微博,享受着自己这几年为公司打拼积累下来的财富,在这几年中,你从一个普通的部门经理,通过无日无夜的加班奋斗,终于被聘请为公司总经理了,成为了公司数一数二的人物了,似乎是走上了人生巅峰,可以迎娶白富美了。

可好景不长,因公司经营策略的失误,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处于只能勉强维系公司经营的状态,为了避免被牵连,你选择了提出离职,最终公司也决定同意你的离职申请,但当时并未就聘请公司总经理有新的决定,自然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也没有进行变更,但因当时不懂这方面的规定,你也就没有理会这方面的事情了。

半年后,公司最终因资金回拢不了,停止经营业务了,但业务停止了,对外承担的债务却未得到清偿,最终被债权人起诉了,公司败诉了,成为了被执行人,因你作为高管人员,也最终受到了影响,纳税、银行贷款均因该事受到波及,此时你才发现公司原来还是将你登记为公司的总经理。随后,多次与股东、法定代表人沟通后,他们都不予理会,忍无可忍的你,最终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这儿,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咨询律师后,律师认为公司的行为存在不妥,既然已离职了,就说明与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也就没有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意思表示了,公司在此种情形下,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总经理的任职人员,并同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对于离职后人员,即未在公司持有股份、也没有继续享受过任何福利待遇、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还需承担如此大的风险时,对于已离职人员而言是不公平的,故律师给出建议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人员协助办理变更事宜。

事不宜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随即开始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先是以书面通知形式将办理变更的请求书以ems邮寄的形式向公司董事成员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发送,但意料之中的是都被无人签收给退回了,随后,在你的带领下,代理律师到公司注册地址查看,发现该地址已无任何经营情况了,为支撑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的主张,便将公司现状拍照取证,在实施完上述取证行为后,代理律师接受代理向法院起诉了。

该案终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变更登记的诉求,终审法院在说理部分陈述意见为:在提出离职并最终离职后,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与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实际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履行相关职责。且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提出离职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曾继续聘请上诉人作为总经理,上诉人亦明确作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应履行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自愿原则,公司应当就此及时作出决议,变更关于公司总经理的工商登记。

最终,该案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

律师提示:

1、如从公司离职了,担任了高管等职务时,一定要在离职时提出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同时确认在公司办理完毕变更手续。

2、如在离职时,未注意到公司有无变更登记时,则在后续应当向公司提出要求变更的主张,如此时公司变更了,则无需走到后续的以法律途径来维权。

3、如最终未办理变更,后续也无法联系或明示拒绝沟通的,则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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