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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瀛智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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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酒驾保险公司不赔,受害人权益如何保障

诉讼2020-03-30|人阅读

2018年9月19日凌晨,张某某驾车外出,行驶至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街附近时,车辆发生故障,张某某便将车辆临时停靠在丽子园街道的非机动车道内进行检查,不料,韩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突然驶入该对向车道,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检验勘测,韩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66mg/ml,比醉驾标准的80mg/ml还要高出许多。因此,交警大队做出认定,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张某某骶骨骨折、骨盆骨折、腰椎骨折等伤情。张某某为了治疗,仅医疗费便花费了十万元左右,而肇事司机韩某某仅垫付了一部分费用便不再过问。在此期间,张某某家属一直找司机韩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协商,但韩某某让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称肇事司机为酒驾不符合理赔规定不予赔付。为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后选择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办理此案。

该律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张某某交通事故案件专案组,内部分工合作。在与张某某及其家属的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后,鉴定专员指导张某某先在家休养,等待鉴定时机准备鉴定;办案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收集材料的同时,该团队内部成员通过开会分析此案以便确认办案思路:首先,本案的基本案情为:1.肇事司机酒驾且负全责;2.张某某无责且伤情较为严重;3.保险公司垫付了抢救费用,但对后续费用不予赔偿。基于案情,该团队确认走调解途径不能满足张某某及其家属的维权需求,走诉讼方能更好的维权。最后,该团队对此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及行业规定进行了整理。1.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行业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2.诉讼求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三条:(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此可知,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授权的驾驶人醉酒驾驶时是不予赔付的,但是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于其余赔偿款项可以通过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自行向致害人追偿。确认好办案思路后,该团队将基本材料整理好,由鉴定专员依据确定好的鉴定时机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附一项9级附两项10级。

经与张某某及其家属的沟通,确认同意诉讼后,该团队便火速准备好立案材料送至法院立案。6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该团队律师列举法律条文,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各项主张,最终法院大部分采纳了该团队的意见,在前期垫付费用不再返还的基础上,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先行垫付11万元,由韩某某赔付受害人张某某17万余元,最终为张某某争取到共计28万余元的赔偿款,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张某某的权益。

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是万能的盾牌,相反的是,他也有自己的“底线”,对于触及底线的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的各项损失,交强险将不再为其遮风挡雨。交强险对于驾驶人的底线是不能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服用精神类和麻醉的管制药品驾驶、故意制造事故、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尽量不要触碰底线,而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出行时也要注意安全,碰瓷千万要不得,否则不仅受罪还要自理医药费。

律师点睛:交通事故中,司机酒驾不仅会触犯刑法危害其自身,也容易导致人身伤亡,而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情况均不予赔偿,这不仅意味着司机需要自行承担各项损失赔偿,也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难以保障,只有通过诉讼才能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从而为受害人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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