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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人相撞认定同等责任,机动车承担更大比例赔偿

其它2021-05-06|人阅读

行人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更多赔偿责任,作为强势一方(机动车)对弱势一方(行人)须尽更大注意义务。2020年9月的一天,家住贺兰县的王某向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去打工,在一个十字路口与一小型轿车相撞,倒地后王某的头部与左腿部受伤。轿车驾驶人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王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交警现场勘察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一方过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王某未让优先通行的对方先行,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经医院诊断,王某主要伤情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股骨颈骨折等。王某开始病情不算严重,选择保守治疗。然而,当其准备出院前一天,突感四肢无力伴随胸闷症状。主治医生安排王某进一步检查并观察、监测。经过几天的救急治疗,王某的病情不见好转。王某女儿打电话给肇事方让其垫付医疗费,但对方以购买保险没钱推脱。无奈之下,王某女儿咨询并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专业律师团队维护自身权益。令人没想到的是,王某几天后因呼吸衰竭死亡。 公安部门对受害人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检测、分析,出具报告认定王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办案律师整理好证据材料后,受王某女儿的委托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沟通,保险公司表示按照50%的责任赔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办案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60%-70%的责任赔偿王某的损失。 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将肇事机动车驾驶人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对被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70%的责任进行赔付,王某女儿最终获得赔偿款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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