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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华能源:新三板投资集体维权请进!!

证券与资本市场2023-02-07|人阅读

公司名称:江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情况简述:

江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能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李*、马*华为**能源大股东且为夫妻关系。 针对**能源及股东李*、马*华与众多投资者通过签订《**能源股份投资协议》,将其持有的**能源股票通过非公开方式转让行为,并约定三年内未达承诺的“回购”条款,并限制投资人的股份回购时间。现**能源未能达到其上市承诺及利润承诺,**能源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投资人投资款**能源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回购”,投资人投资款通过私力救济回款无望。

律师维权:

针对**能源股权投资被骗,委托人黄某委托本所提起诉讼,本所经过对合同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的研究,确认《**能源股权投资协议》为无效合同,李*、马*华应当返还投资款。

法律说理:

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李*、马*华将其次有的**能源公司股份转让给投资人,因此该《股权投资协议》本质是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关系。《股权投资协议》签订时**能源公司股票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当前已失效,替换可引用的是民法典相关的法条内容。)及证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能源作为公众公司,转让股票应该公开进行,并且应当在新三板转让公开进行,公开转让的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因此,**能源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股权清晰,禁止股权代持。因此《股权投资协议》的履行因损害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资本市场交易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的,李*、马*华应当返还投资款。

集体维权集合令:

现针对**能源集体维权本所已取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并取得较多数量投资者委托维权,如您是**能源投资者,面临投资款回款无能为力

需要加入集体诉讼维权,请您与我联系,庄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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