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苗培律师
苗培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挪用公款罪从原一审判处5年半有期徒刑到改判无罪

刑事辩护2019-12-03|人阅读

挪用公款案法院改判无罪

摘要——出纳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将收益全部用于单位无票据费用报销,个人没有占有,没有谋求个人利益,法院改判为虽挪用公款但未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X为单位出纳,被检察院指控用公款购买建行某理财产品,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公诉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因为被告人口供认罪并书写个人占有收益(但被告人口供与事实不符的,第二次审判律师发现该证据违法法院也未再采纳),法院一审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018314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作出(2017)冀0108刑初149号再审改判无罪。

第二:辩护人苗培提出新的无罪观点。

辩护人苗培反复查阅本案卷宗及其被告人陈述。发现原单位在案发时一直没有对公账户,出纳为了巨额公款安全,使用个人银行卡存放公款,并用个人卡办理公务,例如发工资等,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负责人、全体人员,对被告人使用个人卡办理公务均是知晓的,被告人将个人卡设为公务卡后,没有再办理个人自己事项使用。辩护人苗培还发现被告人虽然将公务卡里公款购买了理财产品,但个人没有占有收益,全部报销了无正规发票费用报销了,这些收据有时任校长签字,有经手人签字,被告人说正是为了报销这些无法从公款里报销的收据,才购买建行日日鑫理财的,当时建行人员说日日鑫理财和存款一样,实时购买、实时赎回,不影响使用,保本安全,但利息高。

鉴于以上事实,辩护人苗培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其虽购买理财产品,但未谋求个人利益,不满足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罪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第一次判决有罪,是未查清单位涉案时一直没有对公账户,被告人将个人银行卡设为公务卡,错误认为理财产品利息沉淀在个人卡中,可以认定个人占有收益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有三个要件构成即(1)利用职务便利,(2)挪用公款,(3)归个人使用。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被告人行为不满足以上法律规定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应当改判无罪。

第三:律师艰难的搜集无罪证据之路。几次调取申请没有得到回应。

第一次申请调取口供同步录音录像遭到训斥,并疑被冠以刺头律师印象。

被告人口供承认占有收益,据其讲该口供有不真实情况。律师仔细查看供述,发现其中一份供述用的是录取证言方式取得,另一份供述制作前没有告知相关权利,均违背法律规定,口供中记载有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请求法院调取该录音录像,来证实供述的客观性。但没有调取成功。

第二次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人证言及购买的理财产品凭证无果。律师提供了无票据支出报销相关经手人信息,请求法院调取他们证言,证实无票据报销情况,另请求调取购买理财产品凭证以计算理财产品收益额,但最终均无果。

第四:律师无奈组织无罪证据。

首先,制作了两张表格,一份是建行卡理财产品购买、赎回表,并计算每笔理财对应收益额及全部理财收益总数额。一份是收据报销汇总表,记载每张收据签字批准人、经手人、金额以及全部收据报销总额。这两份表格总金额几乎相等。

其次,请收据经手人每人自己书写了证言,证实收据报销内容真实性。

再有,单位对无对公账户说明,证实单位允许被告人使用个人账户保管公款。

第五:艰难的开庭控辩。

按照庭审程序,被告人讲述了事实,说清楚了购买理财产品意图及收益去向,纠正了口供中占有收益供述。

公诉人出示了所谓的有罪证据。辩护人发表了新的质证意见,认为两份笔录不合法,应当不予采纳。其中一份将被告人的证言当做口供出示,不合法,另一份没有告知权利,不合法。被告人书写的认罪书同样存在违法性不能采纳。辩护人指出以被告人当庭陈述事实为准。

辩护人出示了无罪的证据,并附上了证据目录,记载了每份证据名称以及证实内容。

法庭辩护阶段,公诉人认为归不归个人使用不影响挪用公款罪认定,其认为辩护人提供证据中收据报销钱的来源不明,不是辩护人所说的来源于理财产品收益。

辩护人指出本案是刑事案件,不是被告人提供无罪证据证实自己无罪,而是公诉人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公诉人没有证据排除理财收益用于单位报销了,事实上被告人卡已经清零,公诉人无法证实哪一笔支出是用于个人消费,应当认定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第六:开庭后主审法官态度转变并和辩护人一起去建设银行调取相关证据。

开庭后,主审法官联系辩护人,让辩护人对无罪证据中自己计算的理财收益额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和辩护人一起到银行去核实确切的收益额。

第七:2018314日判决无罪,最终法院以疑罪从无原则,维护了公平正义,也是司法不断前行、不断改革进步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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