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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森泉律师
卿森泉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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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系列之二十二:因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存疑,二审改判无罪

刑事辩护2020-03-13|人阅读

主要案情:原审判决认定:广东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郭某丁、郭某乙父女,法人代表且实际控制人为郭某丁。

郭某丁与被告人邱某于2008年2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9年4月离婚,离婚后双方一直隐瞒实际情况未对外宣称,并一直同居生活。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担任广东某公司业务总经理的职务,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期间,被告人邱某多次要求公司业务员唐某乙将该公司货款35081.5元、要求业务员陆某乙将该公司货款106844.4元存入其私人的银行账号。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被告人邱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改判被告人邱某无罪。

二审改判理由及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1、本案中,邱某辩称其是广东某公司业务经理,只负责市场推广,不负责财务;而唐某乙、陆某乙则称邱某是广东某公司老板,与郭某丁是夫妻关系,货款可直接打给邱某的说法。故本案邱某是否具备侵占货款的职务之便存疑。

2、唐某乙、陆某乙转入邱某私人账户的款项是否为广东某公司货款事实不清。本案中,邱某与唐某乙、陆某乙确实存在私人经济往来,且唐、陆两人转给邱某的款项的时间、数额等,与单位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不能证实唐、陆两人转入邱某账户的是单位货款。

3、邱某是否指使唐某乙、陆某乙用单位货款代其归还个人借款事实不清。因唐某乙、陆某乙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不能排除两人互相影响的可能性,故两人证言证明力不强,仅凭两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邱某指使两人侵占货款。

4、广东某公司被侵占货款的数额不清。本案二份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均依据不足,根据司法会计鉴定反映,被害单位广东某公司长期以来财务混乱,无正常经营的有限公司所需的会计账簿,没有提供销售明细小票、收款单、付款单、退货单等,致审计结论真实性较差。

综上,本案关键证人唐某乙、陆某乙证言前后矛盾,且与邱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本案证据未能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证实邱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广东某公司货款的事实。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故改判邱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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