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上诉人关某因与我方当事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称,关某与蒋某某是合伙经营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蒋某某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过】上诉人辩称不存在借款关系,争议款项应为投资款而非借款,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我所冯燕青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核心关系进行细致梳理,调查并固定了大量证据,全面论证核心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某某作为接收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