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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杨某盗窃罪作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2019-11-08|人阅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朝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北京首都◑◑◑◑◑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贾某,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年◑◑月1◑◑◑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年◑◑月12日被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年◑◑月12日至◑◑◑◑年◑◑月29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年◑◑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研,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年◑◑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李◑,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北京首都◑◑◑◑◑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诉讼代理人贾某、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杨◑◑,、李某一于◑◑◑◑年◑◑月4日凌晨,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至三号航站楼联络道附近路灯电井内,剪断电缆,窃取电缆3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前往本市◑◑◑区公益西桥东侧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周◑明知电缆的来源渠道不合法,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1000余元予以收购。

二、被告人杨◑◑,李◑于◑◑◑◑年◑◑月5日1时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至三号航站楼联络道附近路灯电井内,剪断电缆后欲窃取电缆,造成29根正在使用中的路灯断电,被告人看到巡逻车辆后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杨◑◑,李◑于◑◑◑◑年◑◑月1日凌晨,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新专机楼新迎宾桥进京方向引桥附近,使用工具破坏路灯井盖,剪断电缆后欲窃取电缆,造成路灯突然断电,……

辩护人张某认为,被告人杨◑◑,虽参与了盗窃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酌定从宽处罚。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参与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起到辅助作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杨◑◑,作出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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