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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洁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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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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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其他2019-02-01|人阅读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2006年,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二人系再婚,钱某1为钱某与已亡故的前妻所生之子。由于身体不太好,钱某于2011年订立遗嘱,遗嘱写明钱某与李某婚后购得的夫妻共有房属于钱某的部分归李某继承,其他现金存款由李某、钱某1等份继承。2012年,钱某又订立打印遗嘱一份,载明钱某与李某婚后购得的夫妻共有房一半产权归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钱某的产权归钱某1所有,其他现金存款由李某、钱某1等份继承。该打印遗嘱经钱某原单位的两名同事作为见证人签订。现钱某去世,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份遗嘱继承,并主张第二份遗嘱因属打印件而无效。

法院审理结果:属有效遗嘱。于2012年订立的遗嘱虽然属于打印件,但是遗嘱上有钱某的亲笔签名及手印,并且注明了年月日,并且由两位见证人签名。故钱某于2012年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虽李某主张其无效,但是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钱某立有两份遗嘱,且内容有抵触,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即2012年订立的遗嘱为准。

律师意见: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该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上述五种遗嘱形式并没有包括本文中所说的用电脑打印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电脑书写已经逐步取代笔墨书写,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笔者认为,不管是立遗嘱人自己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还是委托他人代为打印所立的遗嘱,只要该份遗嘱能真实表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出来的遗嘱经过立遗嘱人校对确认无误,皆可认定为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如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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