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曹xx(已起诉)以虚构的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深圳xx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客户,在未经国家批准的“XX国际有限公司”平台进行国际贵金属交易,约定按比例返佣,返佣至曹xx招商银行卡内。曹xx出资,租赁办公场所,购置手机、电脑、电话卡等为办公设备,招聘刘xx、胡xxx、柯xx(均已起诉)等人为业务员。被告人刘xx、胡xx、柯xx负责各自所分管组内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为业务员发放工资、提成等工作,并指导业务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分步骤实施诈骗。曹xx指示被告人刘xx、胡xx、柯xx安排业务员用公司提供的手机、电话卡注册微信号,从互联网搜索、下载美女图片或资深股民的信息对新注册的微信号进行包装。物色好向后,将目标股民拉入不同的股票聊天群内,股民进入股票聊天群后,再安排包装好的业务员分工合作吹捧“xxxxxx”等股票老师,引导股民进入直播间听课,曹xx等讲师在直播间内将xxx国际贵金属平台出入金方式以及交易模式,各组业务员在群里发布模拟盘盈利的截图,欺骗股民可以快速赚钱!最后采取反向指导、重仓交易、多单操作等手段,造成客户股民大量亏损和产生高额手续费。期间曹xx账户返佣共计人民币987万多元。
二、判决结果:
刘xx涉嫌诈骗罪一案,通过辩护律师厍律师多次会见,认真准备出庭辩护。在厍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处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本次律师辩护是非常成功的,同案十八个被告人中,在主犯被判十几年的情况下,相比之下,刘xx最终是判刑最轻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刘xx本人以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
三、法庭发问
?:刘xx,你具体是如何到案的?
?:第一次为什么没有如实供述?
?:你和曹xx如何认识的?
?:你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最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用来诈骗的老师号、群助理号、忠汇国际客服的微信号都是谁在使用?
?:你和柯xx,到底谁是小组负责人?
?:你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案发前,你当时是受谁的领导和管理?
?:你在曹xx处上班期间,是否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
?:在跟着曹xx工作期间,除了给你发固定工资之外,是否有拿分红和提成?
?:你是否认罪认罚?
?:是否愿意退赔受害人损失?
四、刘xx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人通过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全面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刘xx涉嫌构成诈骗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且在辩护律师厍律师的见证下也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刘xx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
但是有以下三点辩护人需提请法庭注意:
1、主观上,刘xx只是一个打工的,听从领导曹xx以及组长柯xx的安排开展工作。在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她所从事的工作是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活动,她当时不认为这是犯罪,现在经过教育她也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犯诈骗罪的主观恶性是较小的。
2、客观上,刘xx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领导。其是一个很普通的员工,不参与公司管理,待遇也很一般,只是一般打工者的水平,她也没有任何分红与提成,每个月仅按照领导要求完成工作,领取死工资,曹xx每个月给她发5000元固定的工资,她也不存在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
3、从客观行为上看,她主要工作是行政工作,负责统计考勤、买菜订餐等。起诉书中指控的其涉案仅有一起,数额21819元,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二、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构成自首。
被告人刘xx于2019年x月xx日到湖北省xxx市xxxxxx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经过公安机关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2、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人刘xx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很小,主要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其提供帮助的行为也极为有限,应认定为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刘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刘xx被羁押后,通过律师请求其家属积极退脏,并愿意缴纳罚金,庭审中也当庭表示愿意认罚退赃,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请法庭从轻处罚。
5、综合全案,刘xx相对于其他被告人的涉案人数以及金额,其仅参与一起,且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6、被告人刘xx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7、刘xx在此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本质并不坏,其之所以触犯刑法,主要原因在于其文化程度不高,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认知的不足,一开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已经涉嫌犯罪,一时糊涂。现归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此类案件涉案嫌疑人各自地位和作用都有所不同,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地位作用不明显,或是具有初犯、偶犯、以及主动认罪认罚情节的嫌疑人,应当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区别对待处理。
鉴于刘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其涉案只有一起,涉案金额较小。并且其也愿意认罚退赃。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厍静宝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