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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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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高院】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刑事辩护2018-11-16|人阅读

案件概况:该案为豪熠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当时一审前期都是取保候审,当时被取保候审的人数较多,当事人都没有在意此事,认为只要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援律师帮他们应该法院只是走走过场,结果一中院给出了实刑当场收押的判决。这让很多家属都无法接受,从而选择上诉。

关于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高某某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于本案,辩护人基本意见如下:

首先,对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

其次,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如下问题,恳请贵院予以核实:

第一.关于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金额问题

从本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高某某的违法所得是43.83万基本工资285196.4、绩效工资6000、提成42957.5、现金奖金6780、年终奖53564但是通过阅卷并不能看由于一审违法所得的依据,43.83万可能包含较多内容(如别人挂单,挂单提成已经转给实际业务员,以及为公司垫付资金的报销,报销凭证已经交财务),很难一一证明,但是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有工资条为证,能够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状况。但是由于时间较久,工资条有所缺失,只有2015年9月工资至2016年2月的工资,虽然缺失2015年7月.8月及2016年6月及4月的工资条,但是被告人银行流水中有较为清晰的显示这个四个月的工资。

结合被告人所在豪熠资产管理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和被告人陈述,其工资发放有如下情况:

第一. 公司每月15号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第二. 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户名为:柳某某、范某某

第三. 新入职的职工有2个月的试用期,区域总经理试用期1.8万底薪,转正后2.5万底薪。

综上,结合工资条及银行流水核算出被告人在职期间(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违法所得共计32.49151万元,恳请院再次核实高某某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希望积极的退赔,在能力范围内尽全力弥补受害人损失。

第二.关于与同案犯量刑差异问题

一审判决书中对高某某量刑是“从轻处罚”,对于同层级的万某某、袁某某周某某都是“减轻处罚”。

高某某吸收金额3479万元,3年,违法所得:43.83万元,退赔13万元万某某吸收金额2064万元,一年6个月,违法所得:18.32万元,退赔:18.32万袁某某吸收金额928万元,6个月,违法所得:7.79万元,退赔0.82万元同为七区区总,周某某(吸收金额:2100.5万元,一年6个月,违法所得:22.66万元,退赔22.6542万元)是二区区总,级别相同,均具有自首、初犯偶犯、退赔等情节,被告人高某某吸收金额较万辉、周静多,但是量刑时有2倍的差异确实颇重,被告人家属也在积极筹款,希望继续退赔也恳请贵院酌情考量能否在量刑时予以减轻。

综上,恳请院核实上述问题,能够对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予以改判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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