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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晓军律师
隋晓军律师
辽宁-大连
合伙人律师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执行2020-05-11|人阅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已经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却在执行时“寸步难行”。当下全国联手大力打击“老赖”,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是否能执行问题不管是从政策上还是认识上都给与了进一步的明确。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基本案情】

201710月,王某与陈某因借款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王某欠款本金及利息600000。诉讼中,王某向法院申请查封了登记在陈某名下的唯一住房。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陈某未如实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被执行人陈某仍拒绝对上述房屋予以赎回的情况下,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20188月,陈某以仅有一套住房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异议人陈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房屋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该房屋虽然是陈某名下的唯一住房,但是其房屋评估的价值为102万,远远超出被执行的数额,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而且陈某的儿子名下还有一套房屋可供其居住,完全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条件,将超出生活必需部分的房屋变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符合现实需要和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法院裁定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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