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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东律师
王正东律师
江苏-苏州
合伙人律师

代理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

刑事辩护2018-11-28|人阅读
审理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盗窃罪
审理程序: 一审
被  告: 王某

被告代理律师: 王正东 [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本市姑苏区XX街XX号XX玉艺店内,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100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0元的卡帕牌运动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40元的木制手串2串、价值人民币84600元的翡翠及和田玉摆件等16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477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均已追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审判过程:

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赃物已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弥补;2、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量刑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赃物已追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审判结果:

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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