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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2018-12-26|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10年10月27日签订《江苏XX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预算价格为4295962.30元,工程最终总造价按照图纸和现场签证变更进行决算,工程决算执行(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以现场签证为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严重拖延支付工程款,使原告施工工期一再顺延,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双方就相关事宜于2011年3月5日达成补充协议,为了工程款结算的简便易行,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工程预算造价确定为包干价格(即包死价格)为4295962.30元,变更增减部分单价不变,按签证决算。按照合同17.4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此款在原告人员、设备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后30日内返还原告。原告已于2010年10月13日和2010年10月28日分别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并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11月2日进场施工,被告应当于2010年12月2日退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

现工程已竣工,被告也于2011年6月12日正式营业。但被告至今未全面支付工程款,在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支付工程款35万元,其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2011年6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赶工,保证其6月12日正常营业,才又向原告支付费用,为了尽快保质保量的完成被告要求,原告授权法定代表人钱XX和公司经理陶XX组队,现场接款,现场指挥,前后共收取工程款509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222164.30元及履约保证金30万元未支付。

律师介入

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2015年接受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的委托。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案卷材料,积极调查取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办案方案,积极应诉。

审理经过

原告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3222164.30元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每迟延支付一日万分之三,至实际付清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整理下,原告提出了以下证据:

消防部门调取的资料

补充协议

反诉原告隐瞒酒店竣工的事实,一直拖延、不支付工程款的相应证据佐证

《请予立即支付工程款的函》86万元的收据,该收据中还包括1、3、4、5、6、10号单据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1、被告XX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是多少;2、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约行为及如何计算违约金;3、原告所承包的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修复费用;4、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5、反诉被告应否提交工程施工资料、竣工图纸及工程款发票。

院认为

根据双方于2011年3月5日达成的补充协议约定,本案工程预算造价确定为包干价格4295962.3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1085180元,尚欠工程款3210782.3元,再扣除原告应承担的修复工程费用443050.29元及工程逾期违约金6575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110232.0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10232.01元,其中848003.03元自2011年6月12日起、1262228.98元自2011年10月27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提交工程施工资料、竣工图纸,在接收工程款时,应向反诉原告开具工程款发票;

三、驳回原告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和反诉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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