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阮树伟律师
阮树伟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予批准逮捕的心得体会

刑事辩护2020-02-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A系地产开发商,曾于10余年前通过公开拍买获得某一国有工厂出让的地块1处,连带地上8间房屋(有产权登记)、两处房屋(拍买时无产权登记)。

犯罪嫌疑人BA的女婿,系建筑商,与A的女儿于2015年结婚。

2018年初,AB约定,由B整体承包A拍得地块的开发建设,A负责清理土地交给B开发。在A清理土地过程中,拆除了地上所有原建房屋,其中8处房屋有产权,另两处无产权房屋一并拆除。事后,B着手开工建设商品房住宅。在住宅即将封顶时,某公司C拿着2处房屋产权找到工地,声称AB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其所有的两处房屋,要求AB进行赔偿。因C索要赔偿过高,双方未能谈拢。C以政府拍卖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政府与A对其进行赔偿,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8年上半年,C向公安机关报案,称AB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警方立案,并将A刑事拘留羁押,对B未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上半年,在A被羁押1年多之后,A为被告、B为证人将该案移送法院起诉,C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AB为共同被告

至此,本律师接受B的委托,作为刑附带民事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在A的刑事部分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注意到,公诉机关出具了一份对委托人B的网上追逃决定书。因本次庭审公诉机关并未对B提起公诉,但该份证据直接改变了B的身份,B已由刑事案件证人、附带民事部分被告身份直接转变成共同犯罪嫌疑人,本案出现程序上的重大转变。

因此,本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向法庭申请驳回C对委托人B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待其归案后再行告诉,法院准许,裁定驳回。至此,委托人B的身份已成为刑事犯罪嫌疑人。20197月,B赴外省途中被抓获并刑事拘留。经家属委托,本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为其辩护。

介入刑事部分辩护后,本律师发现,对B涉嫌与A共同故意毁坏财物(拆除旧房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B本人曾经承认过其参与拆除,但随后翻供;其家人的证言亦是如此,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B直接参与组织、指挥拆除旧房屋过程,也无其提供帮助的证据。

本律师认为:能否证明B有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应为本案核心焦点。针对案件客观情况,拆除的房屋已完全损毁,时过境迁,参与拆房的工人也没有找到,本律师推测: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必将取证的重点放在对B的讯问上以获取有罪供述。因此,指导B正确应对讯问,实事求是陈述、防止讯问人员在讯问笔录中采取“技术手段”成为本案辩护的关键。经过会见,本律师详细的为B讲解了讯问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应对措施。事后证明,正是因为B在讯问中的坚持,才迫使讯问人员改变了技术处理过的笔录,避免了不利证据产生。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将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意见递交给主办检察官。

经过7天耐心等待,检察机关终于在最后一天下午电话通知本律师,因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对B不予批准逮捕,通知家属马上到侦查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办案心得:

1、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37天内,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期。

2、刑事案件证据仍然是口供为王。现行侦查手段水平之低下,除了一些人命关天的重大案件,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仍然以口供为主。因此,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应对讯问,防止讯问人员在笔录上采用“技术手段”,是刑事辩护的重中之重。

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价值认定存在乱象。在财物的价值认定中,存在无资质机构(一般为评估公司)作出结论的可靠性问题,能否以无司法鉴定资质主体作出的评估报告、以不具备价格评估条件下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罪量刑,是该类罪名辩护的重要攻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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