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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李xx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债务2020-09-09|人阅读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721民初3806号

  原告:高xx,男,蒙古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个体司机。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高xx与被告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被告李xx、xx财险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xx和xx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0982.27元,护理费1306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0元,误工费22788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76738.91元。二、判令xx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以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xx承担。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李xx和xx财险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8日,李xx超速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制动不良)的吉Jxx2号小型客车,在沿20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x工厂门前时,与沿xx工厂大门西侧由南向左转弯驶入203公路高xx驾驶的无牌照xx牌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高xx受伤,事故经xx交警队认定,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xx入xx医院住院治疗104天,花费医疗费20982.27元,护理级别二级,诊断为左胫腓骨干骨折。李xx驾驶的车牌为吉Jxx2号小型客车在xx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李xx答辩: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原告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xx财险公司答辩:对事实无异议,应该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70%进行赔偿,交强险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限额10000元,超出部分应该按照事故责任70%,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为原告垫付10000元医药费为其进行治疗。营养费、护理费无异议,误工费因为鉴定报告记载原告是二级伤残,如果原告坚持误工费应向法庭提交影响收入的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交通费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11时40分许,李xx超速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制动不良)的吉Jxx2号小型客车,在沿20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x工厂门前时,与沿xx工厂大门西侧由南向左转弯驶入203公路高xx驾驶的无牌照xx牌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高xx受伤,事故经xx交警队认定,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xx入院治疗104天,花费医疗费20982.27元,xx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干骨折,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加强关节功能练习。高xx出院后,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进行了司法鉴定,吉林维众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高xx此次事故损伤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高xx系农业家庭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4月21日批准,高xx为二级肢体残疾,持有号码为220xx42《残疾人证》。

  李xx驾驶的车牌为吉Jxx2号小型客车在xx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

  xx财险公司为高xx垫付10000元医药费。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答辩、原、被告举证材料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已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李xx驾驶的机动车在xx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高xx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高xx与李xx按3:7比例承担责任。

  高xx合理损失确认如下:①医疗费:10982.27元,医疗费20982.27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的10000已经用完。②营养费:9000元(100元×90天)。③伙食补助费10400元(100元×104天)④误工费22788元(126.60元×180天),xx财险公司辩解高xx为二级伤残,但未提交影响误工费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⑤护理费:11309.40元(125.66元×90天)。⑥交通费,结合高xx居住地与住院所在地及住院天数,酌定保护500元。⑦鉴定费2600元。综上,xx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高xx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7197.4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高xx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合计21267.5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立即赔偿高xx58464.99元。

  二、驳回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860元,由xx财险公司负担655元,李xx负担145元,高xx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关中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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