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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律师
赵江律师
四川-成都
主任律师

男方私自借款个人挥霍,律师为女方保住唯一房屋

离婚2019-05-21|人阅读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1670

案情简介:

原告:曾先生 原告代理律师:覃律师、赵律师(四川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韩女士 被告代理律师:赵江律师(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2009813日,韩女士首付11.5354万元单独按揭购买了位于东山国际新城20某某某某号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在共同还贷,韩女士于20101110日就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现房屋价值500000元。

原告曾先生与被告韩女士双方于20148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66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曾先生隐瞒女方多次向银行和个人借款共计392538.5元,然而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曾先生拿来用于个人的挥霍。不仅如此,韩女士还因为曾先生的原因在外面借贷79500元。因为曾先生多次的欺瞒行为,导致双方的感情迅速破裂,双方因此分居很长一段时间。曾先生与20184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法院判决离婚;2、分割韩女士单独所有价值500000元的房屋对应的现金价值250000元;3、要求韩女士承担曾先生在婚姻期间借贷的债务的一半,共计200000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江律师首先与韩女士积极沟通了对于这段婚姻的态度,韩女士一开始明确表示曾先生的欺骗行为是她所不能容忍的,坚决要求离婚,并且不想给男方分一分钱。在赵江律师的耐心劝说并向韩女士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后,结合曾先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韩女士同意了赵江律师制定的“同意离婚,争取最大财产”代理方向。

审理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于201874日做出了判决,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曾先生与韩女士离婚;2、判决位于东山国际城209楼的房屋归韩女士所有,被告韩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先生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款共计28607.3元;3、原告曾先生在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向被告韩女士支付分割的住房公积金2087.91元。

律师评价:

走到离婚的地步,很多当事人都已经面临崩溃的边缘,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心灵上,都很难做到能够冷静面对。身为婚姻家事律师,一方面要尽量达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也要适当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但是也需要向当事人阐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免当事人的心里落差太大。例如本案中韩女士虽然出于气愤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让男方分不到一分钱的诉讼请求,但是经过律师的耐心分析之后也还是能提出合理诉讼请求。最终在赵江律师努力下,法院也做出了一个让韩女士满意的判决。

重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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