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女),生于1965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资阳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被告:何某(男),生于1973年11月23日,羌族,四川汶川人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相识并于2016年1月15日在汶川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因生活所需,由原告出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2019年4月,原告因身体患病被公司解聘回家,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从未到医院看望原告,更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让原告彻底感觉到寒心,后原告于2020年2月离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沟通不多,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还经常要求原告拿出自己的积蓄为其还债,再加之之前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不管不顾,让原本感情基础薄弱的两个人分居后再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1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婚前购置的登记于被告名下的轿车归被告所有
3、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