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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
冯静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公司认为员工受伤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拒不赔偿?

损害赔偿2022-03-2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凌**

被告:成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韩**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川**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张女士与2020年5月入职**清洁武侯分公司,从事环卫工一职,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元左右,2021年2月4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在从事清洗作业时,因其他工作人员拖拽清洗管导致张女士被绊倒摔伤。张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被医生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张女认为其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冯律师帮忙起诉。

公司方面辩称张女士受伤系其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摔倒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80%的过错责任。

法院意见:

对于街道路面清洗工作并非高危作业,无须对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予以过多苛求,张**在作业时被其他工作人员拖拽水管绊倒,并非其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就能避免的,所以张**对其摔倒不具有任何重大过失及故意,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相应的赔偿应全部由**清洁公司承担。

案件结果: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04057.7元由**清洁公司向张女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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