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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新律师
蒋四新律师
四川-成都
高级合伙人律师

陈X合同纠纷应诉

合同纠纷2021-08-20|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语录:兵马未动、法律先行,

生活无小事,法律要参考。

本案经过大量材料清算和取证工作,最终成功为委托人挽回近百万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述:(2018)川01民***1号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1.***与**公司建立的是委托关系。2015年初,**公司为了拓展市场销售,与***经协商达成一致,由**公司授权***作为其销售代理人、使用其加盖公章的销售合同开展销售业务,由**公司向客户交付货物,客户支付货款,**公司给付舒洪年的报酬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十。2015年12月底,**公司为控制成本和市场管控,与***经协商达成一致,**公司设置销售基准价及销售最低价和最高价,**公司按照销售基准价与***进行结算,实际销售价与销售基准价之间的价差为***所得酬劳,营销费用等成本由***自己承担。虽然***与**公司对于酬劳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此时**公司对***的授权继续有效,***对外销售依然使用**公司盖章的合同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依然是由**公司向客户交付货物,客户支付货款,因此,***与**公司建立的是委托关系。对此,***在一审中已提交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予以佐证,同时还提交了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多名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的身份是金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案外人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号判决;二、驳回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黄 强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书记员 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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