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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解决某地毯公司与某自治区建筑研究院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9-04-29|人阅读

原告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毯公司)与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毯公司的诉代理人汪高峰,被告建筑研究院公司的诉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市金凤区人民法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地毯公司与建筑研究院公司经协商致包产包价、先款后货签订的《宁夏国际会议中心会议地毯采购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地毯公司为涉案建设工程提供价值3106985元的货物,由建筑研究院公司宁夏国际会议中心工程工地工作人员在地毯公司出具的建筑研究院公司宁夏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发货清单”中签字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监理单位、买方建筑研究院公司、供货方地毯公司确认已完成的地毯采购安装项目实际工程量核算价款总计304906元,扣减巳付2930700元,故下剩价款11206元未支付,建筑研究院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涉案宁夏国际会议中心工程虽为政府委托代建工程,但代建单位建筑研究院公司单方经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所作出的审计定案结论,因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悖,故对地毯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建筑研究院公司关于已超额给付价款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筑研究院公司迟延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地毯公司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计收逾期罚息标准利率9%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价款112206元,并以欠款11220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赔偿自2017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汪高峰律师团队点评与建议:

汪高峰律师代理某地毯集团公司与某自治区设计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时,是在对方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反而要求我方退还已收取款项的情况下,受原告地毯公司委托,整理相关证据,通过缜密的适用法律和巧妙的适用证据规则入手,不仅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剩余款项,而且还要支付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终对方按照判决书支付委托人相关款项。

汪高峰律师团队建议:公司之间每一次签订合同都关系重大的公司利益,应严格把好合同关,聘请律师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防范重大风险,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发生合同纠纷,也应及时找到专业人士巧妙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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